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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人单以调岗为由不去。让离职合理?

发布时间:2026-03-04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对于“用人单位以调岗为由让不去,让离职合理?”这一问题,其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(2012年修正版)第三十五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,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。变更劳动合同,应当采用书面形式。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。”

在您描述的“用人单位以调岗为由让不去,让离职”的情况中,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,用人单位若要进行调岗,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。如果用人单位未与您协商,单方面决定调岗,并以此为由要求您离职,这种行为直接违反了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五条关于变更劳动合同需协商一致的强制性规定。因此,在这种情况下,用人单位的做法是不合理的,您有权拒绝调岗,更有权拒绝以此为由的离职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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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用人单位以调岗为由让不去,让离职”的情况中,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点:
1、员工被迫离职后无法获得经济补偿或赔偿的风险:例如,公司口头要求员工因不接受调岗而离职,员工未保留证据便自行离职,并在离职申请上填写“个人原因”。之后员工虽认为公司调岗不合理,但因无法证明是公司逼迫离职,且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,将无法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获得经济补偿或违法解除的赔偿金。
2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的风险:若公司在员工拒绝不合理调岗后,直接向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,且无法证明调岗的合法性和员工存在法定过错,这种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。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八十七条,公司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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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“用人单位以调岗为由让不去,让离职”的过程中,员工常出现以下错误操作行为:
1、直接拒绝到岗且不书面说明理由:有些员工在接到调岗通知后,直接不去新岗位上班,也不向公司书面说明拒绝调岗的理由。这种行为可能被公司以“旷工”为由处罚,甚至解除劳动合同,对员工维权不利。
2、在未明确法律后果的情况下签署离职文件:部分员工在公司的劝说或压力下,未仔细阅读离职文件内容(如是否注明“个人原因离职”)就签署,导致后续无法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权益。
3、忽视证据收集和保存:员工未意识到保留调岗通知、沟通记录等证据的重要性,在发生劳动争议时,因缺乏证据而难以证明公司的违法事实,影响维权效果。

如果您已经出现类似错误操作,或对如何正确应对存在疑问,建议及时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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